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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介绍演讲稿篇一
主编 罗大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导论
学习时间:2学时。教学目标:
1、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2、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任务和学习犯罪心理学的意义;
3、了解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原则、方法和发展概况以及本书的体系构思。重点难点:
1、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2、犯罪心理学的任务。主要内容:
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对象
一、犯罪心理学的定义
(一)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
(二)几个相关概念
1、犯罪和犯罪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人,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2、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1)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包括:知、情、意、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心理状态。
(2)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3)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区别:3点
①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具有外显性特征。心理是个黑箱,通过外在的行为来表现内在的心理状态。
②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犯罪行为具有依存性。有心理不一定有相关的行为,有行为一定有相关的心理依据。
③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4)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联系:3点 ①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②了解犯罪心理必先了解犯罪行为。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③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的状况而定。故意与过失。(5)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一致性:见书上的图。
(6)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不一致情况:①结果不一致。间接故意杀人。②犯罪人本无犯罪动机,只是在只胁迫下不得已实施了犯罪行为,如同学去盗窃。
(三)两个原理
1、犯罪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犯罪心理及结构在一定的内外因的作用下形成后,并非固定不变,它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它的变化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2、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
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矫治罪犯的各种策略、方针和手段的总称。应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以增强犯罪对策的有效性。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两个层次:人、课题)
(一)研究六种人
1、犯罪人。是基本研究对象,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已由公安部门拘留、逮捕、或是经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2、一般违法人。指虽然违反了刑事法律,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经治安部门发现和处理的人。
两个原因:(1)法律上明显区分,但心理机制上难以区分;(2)犯罪行为大多由一般违法行为演变而来。
3、虞犯。指根据其品性和环境可以预测其有较大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人,即有犯罪之虞者。包括6种行为不良的人(见p4)。
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易重新犯罪。
5、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公安、司法部门直接办案人员、被害人和证人。
6、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监狱的管教人员。
(二)研究的课题(p4—5)第二节 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四种)
一、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犯罪人的生物属性,决定了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一定的生理机制的作用,故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的性质。犯罪人的社会属性,使得犯罪人的行为总是触犯统治阶级利益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又具有社会学科的性质,故是综合学科。研究犯罪心理需要综合运用哲学、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多种社会科学,则它又是偏重于社会科学。
二、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并非简单拼凑,而是应用心理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犯罪学科的基本对象犯罪人的行为依据。
三、犯罪心理学即是一门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在犯罪学科及刑事法学中处于理论学科的地位。而又是应用心理学的体系中一部分。
四、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或然性是哲学上与本然性相对应的范畴。变数多。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的任务和作用
一、犯罪心理学的任务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基本任务是:
(1)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指导;(2)应用心理学;
(3)研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 化的规律;
(4)为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犯罪及改造罪犯提供心理科学的依据;
(5)为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
二、犯罪心理学的作用
1、有助于全面了解犯罪问题
微观上:个体选择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客观环境的作用,个体生理和心理因素也在其中起着一定的作用;
宏观上:犯罪现象呈上升或下降趋势,不仅与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方面的环境有关,而且与社会心理环境有密切关系。
2、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一方面,了解犯罪心理可以采取适当的帮助措施,干扰和破坏影响和诱导犯罪的因素;另一方面,普通人了解犯罪心理学的内容后,可以评定自己的心理状况,避免发生犯罪。
3、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活动的水平
用回溯法来推断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动机、人的性格特征。实施有效的审讯活动。
4、有助于提高发行罪犯的质量。掌握心理,有的放矢。第四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8种)
一、观察法。指有计划、有目的地通过对可能犯罪人或既然犯罪人的言词、表情、动作和行为等外部表现去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
1、客观观察法
(1)直接观察法。一是指对可能犯罪人或既然犯罪人在学习、劳动、交往活动过程中的观察,或对有精神疾病的违法犯罪者在临床中的观察。二是指个案法,通过了解某个违法犯罪者生活史或对其未来的生活历程进行追踪观察了解,以研究其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的方法。
(2)间接观察法。包括:
①问卷法,是一种通过填写表格、回答问题等形式来分析研究对象心理的方法。关键是问卷设计的科学性;优点:同时对大量的研究对象进行,后对答案进行统计处理和总结,从中发现研究对象的共同心理特点;缺点:是所得材料无法与研究对象的活动和行为加以对照,难以做出质量分析。
②谈话法,是研究者根据事先确定的问题,同研究对象进行谈话以了解其心理活动的方法。优点:交谈时不清楚可当场补充提问。缺点:对研究对象的心理活动的结论只能根据他的回答做出。
③活动产品分析法。通过研究对象的日记、文章、作品、书信、劳动产品等的分析,从中提示其心理活动的方法。
2、自我观察法。内省法,主观法,是通过研究对象自己的陈述 来研究其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也分为:
(1)直接观察法。分析研究对象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间接观察法。分析研究对象的书信、日记、自传、回忆录。
二、调查法。指研究者为研究违法犯罪人的某些心理问题,直接找有关的人去调查,以了解有关情况并从中提示基心理特点、原因和规律的方法。
调查方式多种多样。要客观,忌主观。
三、实验法。是研究者有意控制某些条件,促使研究对象发生一定的心理现象,以研究某些心理活动的规律的活动。
四、心理测验法。智力测验法测验智商、人格量表测量人格特征。
五、归因法。是探讨犯罪人犯罪行为原因与分析因果关系的方法,也就是从犯罪行为回溯推论犯罪行为原因的方法。包括三个方面:
(1)犯罪心理的归因,即把犯罪心理的产生归结为什么原因。(2)犯罪行为的归因,即根据犯罪人的行为和外在表现推测其心理活动。
(3)对犯罪人未来行为的预测,即根据犯罪人过去的行为表现,预测其今后有关情境中产生什么行为。
六、案例分析法。是选择具有研究价值的各类案件,进行心理分析,从中找出不同类型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
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其关键在于案件的典型性,要得出有价值的结论。
七、经验总结法。是研究者应用心理学的原理去总结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的实际工作者与犯罪作斗争及矫治罪犯的丰富经验,从中得出科学结论的方法。
八、数量统计分析法。是的搜集和处理研究资料时进行宣分析的方法。
犯罪人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心理状态及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中,既有质的特点,又有量的特征。
第五节 犯罪心理学发展概况
一、西方犯罪心理学发展概况
(一)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犯罪心理学与犯罪本是一家。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于19世纪后期,在20世纪2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
1、犯罪心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
经济发展,犯罪增多,资本家采取非法手段。——背景 19世纪自然科学有了很大的进步,19世纪70年代,心理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特别是德国生物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冯特于1879年在莱比锡大学创办了世界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开始用科学实验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从而诞生了现代心理学。为人们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2、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犯罪心理学产生于两个源流:(1)作为理论学科的犯罪心理学的源流。(2)作为应用学科的犯罪心理学的源流。
(二)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 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涉及的主要领域:
1、犯罪原因。
2、犯罪动机。
3、犯罪决策。
4、犯罪预测。
5、少年犯罪心理学。
6、犯罪精神病理学。
二、我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
(一)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
1、社会经济与犯罪心理。
2、人性与犯罪心理。
3、后天习俗与犯罪心理。(讨论)
(二)关于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1、身教胜于言教。
2、重视家庭预防的功能、社会交往的预防功能、早期教育的预防功能。
3、重视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
4、修身自强。
(三)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
1、注意在讯问中观察被讯问人的心理反应。
2、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
3、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
三、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现状
第六节 本书的体系构思(p20)
犯罪心理学介绍演讲稿篇二
犯罪心理学心得体会
广义概念
典型案例(详细分析,若果自己是罪犯,怎样避免犯罪;受
害人要怎样降低伤害)
心得体会,自己的感悟。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案例:我有一个朋友,长的是挺漂亮的。在他们老家,由于经济发展赶不上沿海地区,家庭收入也不高。为了补贴家用,就会利用暑期和双休日出去打工。有一次,她碰到一件事。有一个店铺的老板招工。她的招工条件是:女,20-25岁,长相清秀,要求学历高中以上,待遇丰厚,工资面议。由于我的朋友符合招工的各种条件,所以她就去应聘了。在工作的第一天,那个小老板就嫌我的朋友的穿着不是很时髦,就提出说让我的朋友去买一套时髦的装束,费用由他出。我的朋友就觉得她只是来打工,而且觉得自己的穿着虽然不是很时尚,但是也应该属于拿的出手的一种就谢绝了老板的好意。在中午时,老板以天热,来回走不仅热得很,而且不利于休息为借口,就对我的朋友说那天的午饭由他包办,而且在饭后还给她提供休息的地方。
我的朋友是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的,第一天上班哪有这种好事,而且对方又是单身了几年地男子,而她又是年轻貌美的姑娘,这种情况不得不防。于是她就推脱,但是老板还是执意要留她吃饭,就在两人僵持的时候,救星出现了。朋友的弟弟来找她回家吃饭,她马上有了理由就和弟弟一起回家吃饭了。当然下午也就不敢再去了。
我的分析:我觉得这个事件在过去后仔细想想就觉得在招工信息中老板就透露出了一种变相招亲的感觉,首先,那个老板是卖太阳能的,其实只要是员工能说会道,能将产品推销出去就行了,最适合的人群当然是年纪稍张,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的人,可是却明明白白写着要20-25岁地妙龄女性。这是老板有其他想法的第一个表现。当然,这一点很多应聘的人都
会忽略。
其次,在老板说是能让员工报销卖衣服的钱是就更有问题了,毕竟是第一天上班,否工作下去都是未知数,老板怎么会这么好还让员工去买衣服呢?这里就是老板可能别有用心的第二个表现。我认为,女人天性就是不会嫌衣服多的,一些抵制诱惑力差的就有可能会接受老板的殷勤,这样就会有受之于人的感觉。让你不好意思再拒绝老板接下来的“好心”。在这里,我觉得那老板还是很详细计划过的,他利用人的贪心就可能会达成他的目的。
再者,老板以天热,回家吃饭来回会导致休息不好为借口想让女子留下来吃饭并且提供
犯罪心理学介绍演讲稿篇三
犯罪心理学
①犯罪心理学可诞生的标志是1897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②犯罪: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法惩罚性。③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客观性,理论联系实际,伦理性原则。④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⑤犯罪心理学上的犯罪人是刑事犯罪意义上的犯罪人。⑥犯罪心理学研究内容: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个体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⑦犯罪心理学的任务:理论→探索犯罪心理的规律。实践→研究要为揭露,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提供心理学依据。⑧犯罪心理学研究主要方法→观察法,皮亚杰。调查法、测验法、实验法、案例分析法、个案法。⑨精神分析学派:精神分析是由奥地利的弗洛伊德于19世纪末创立的。⑩弗洛伊德的犯罪观: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本能,人格,罪恶感。犯罪行为的防治→重视法律的作用,提倡运用认同作用和升华作用等方式防治犯罪。11,阿德勒的犯罪观→自卑和超越,对犯罪的防治→三大生活领域:友谊职业爱情。其途径是找出罪犯在儿童时期所遭受的合作障碍,额皮痒他们的社会兴趣,教会他们怎样与人合作。
12、心理防卫机制→五种合理化解释→否认责任、损害、被害者的被害、责难者、高度效忠的群体。防卫机制→合理化作用,投射作用,认同作用。
13、社会学习理论中人类行为的学习途径→观察法和亲历学习。人类行为的自我调节三个过程;自我观察、判断、反应。观察学习的四个过程:注意、保持、动作变现、动机过程。14个体的人格特征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性格与犯罪心理、气质与犯罪心理。气质使犯罪类型打上气质特征的印记,不同气质的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有不同的特点。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的稳定的动力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过程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以及指向性上。15犯罪人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
(一)犯罪前的西农历状态→自我辩解心理、犯罪决议状态、等待犯罪时机的焦虑状态。
(二)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三)犯罪后的心理状态→情绪表现,行为表现(试探或其他反常行为)
16、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条件:要产生内部心理矛盾、要有促进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的动因、要遵循转化规律。~~~类型→渐进型,顿悟型、反复型。17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征状→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个人欲望膨胀、反社会心理增强、作案经验更加丰富、犯罪活动向多方向发展。18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阶段;定型化、个性化、职业化阶段。19激情犯罪的动机→瞬间动机,既有一定的无意识性,导致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破坏性,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容易产生,导致的犯罪行为结束后,行为人往往会产生后悔的心理。20犯罪心理形成的基本模式:渐进式(典型,常见)突发式、机遇式。21内外机制:从主体吸收客观外界的消极影响到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是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从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是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22内化过程的五个阶段:不良的交往与模仿、个体对消极社会信息的选择、形成不健全人格、违法尝试获得体验、犯罪意向萌发。23犯罪情境:侵害对象,现场条件、现场气氛。24人格:一个人的整体精神面貌,极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25犯罪人格:犯罪人格是犯罪人特有的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特征的综合,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26犯罪人格特征:犯罪人格的本质是一种反社会人格,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不等于注定要犯罪的人格、是外显行为与内心心理的统一。27青少年犯罪的身心基础: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发育特点:形态发育、内分泌变化、生理机能发育。28青少年时期身心矛盾与犯罪的关系→旺盛的精力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兴奋性发育与控制能力低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29变态心理:变态心理是指行为人的认知,情绪情感、意志活动、个性心理特征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范围。表现出个体辨别能力明显下降的偏离状态。
30变态心理者犯罪的基本特点:犯罪动机。行为特征。犯罪后的一般表现。31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在结构及功能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行之有效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心理行为表现。32不同经历犯罪人心理分析→初次犯罪的心理状态:侥幸心理、紧张恐惧心理、悔过心理。累犯的心理特征:强烈的反社会意识、情感意志特征、动机斗争的复杂性。惯犯的心理特征:反社会意识的顽固性、需要结构的畸形化、犯罪习惯自动化。33惯犯的行为特征:犯罪行为的连续性、残忍性、疯狂性、狡诈性。34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学路径→描述研究、相关研究、因果研究。35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产和牟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36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37诈骗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公开以和平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8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或者暴力相威胁,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以致这些权益受到威胁的行为。39杀人犯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40抢劫犯罪是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人不敢反抗、无法反抗或无力反抗,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41性犯罪是指一切受法律、道德、风尚、习惯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所禁止、谴责和惩罚的性行为。42毒品犯罪是指违反进度法规、破坏进度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43计算机犯罪 是指非法入侵受国家保护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44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犯罪心理学介绍演讲稿篇四
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调查报告
一. 报告撰写人
林国锦法学院 法学专业102班
二. 前言
针对目前的社会消费状况,我们在广西大学的学生范围内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目的在于了解当前社会消费与维权的现状以及大学生维权消费意识的现状。
调查的时间和地点:2011年4月5日广西大学
调查的对象:法学专业11人、以及非法学专业的动物医学11人、工业设计11人、其他专业的5人。
本次调查的问卷回收方面遗失2份。
本次调查的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由于准备不足因而还存在很多的缺陷,比如问题的列举不全,考虑问题的深度等,都需要以此作为借鉴,下次改进。
三. 报告正文
㈠ 大学生对消费维权的整体主观印象
所谓的整体印象是从对相关的法律、维权热线、享有的权利、对维权组织等的熟悉和了解程度。
涉及的题目有:1.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熟悉吗?答案有两个选项:a熟悉 b不熟悉。在这个问题当中,我们收集的调查情况是:法学专业中有3人选a,有7人选b;在非法学的专业中有21人选b,其余收集不详。2.您知道作为消费者可以享有那些权利吗?这是一道文字做答题,调查收集的结果是几乎没有人填写。3.您知道消费者维权的热线电话吗?答案是两个选项:a 知道b不知道,调查的结果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中有一半选择知道,为6人,而非法学的则是19人;
4.您对校内外的相应的维权组织有多少的了解?本题中有四个选项:a 有 产生实际的帮助,b 有,只是宣传c 有,形同虚设d没有;我们收集的调查结果如下:在法学专业中,选择a 的1人,选b的有4人,选c的有5人,选d的1人;在非法学专业中,选b的7人,选c的12人,选d的8人,a选项则没有人选。
个人对以上的调查的分析如下:首先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的了解程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的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熟悉的,即使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给出的答卷也是让人难以置信的。这部法律从颁布至今已有7年时间,对它的不了解是出于消费者个人的因素还是国家方面的宣传不到位?这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它也将是我们下一个调查的课题之一。对于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答卷也是比较失望的,学生们难道真的不知道自己享有的种种权利吗?假如是真的不知道,那他们在消费 时是否渴望拥有这样的权利?还是说这种权利从来就没有实现过,以至于让我们根本就忽视了它的存在?对于大学生对校内外的维权组织的了解程度方面,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站在b、c的选项这边,非法学的情况也如此,为什么大部分的学生会对这样一种定性是为消费者服务的组织却没有更详细的了解?难道说他们很少遇到侵权的事例?还是说自身觉得他们是没有任何的益处的、?或者是这些组织自身的因素而没有让我们更好的去了解它们?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国家来说,这是一项为人民谋利益的大事,对社会组织来说,这是一项对社会发展的有意的事。对消费者来说,更是保护自我的盾牌,但现在的调查的结果显示,对于这项事业的整体印象却没有得到和他实质意义符合的崇高,反而是不为消费者问津的路边草。这是为什么?每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或许有很多的人都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即使听到说了,也会认为是商家打广告的作秀?
㈡ 大学生受到侵权的场合、时间和频率及程度
涉及的相关的问题有:1.您认为在日常的消费中,哪方面的消费容易受到侵害?本题的选项有:a 耐用品b非耐用品 c奢侈品d服务 这道题的分类我们主要考虑了男女性的区别,故有如下的统计:男性中选b的有5人,选c的3人,选d的5人,选a的2人,其他的调查不详;女性中选a的6人,选b的10人,选c的2人,选d的5人。选项中在购买奢侈品方面的较少,反映购买奢侈品的机会较少;男性中b、d两个选项的人居多,而女性中c项的较多,反映出男女性在消费方面的差异。同样这种差异。是否会出现在有关消费的维权方面呢?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2.在消费时,权益被侵害的地点较多的发生在?本题的选项有:
a 校内b 校外。本题中选b的为31人,选a的为8人,可见大多数的同学被侵权的场合发生在校外,这个问题主要是调查场合的不同是否会对侵权的发生率存在影响,从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得出,这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被侵权的频率如何呢?本次调查中没有列入,这是个相当大的遗憾,这个对了解社会消费的现状和消费者发生被侵权的态度的了解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调查时欠疏忽,所以将会成为下次调查的重点。
㈢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受到侵权时的态度
涉及的相关问题有:1.据您的了解,身边的同学的权益被侵害后,维护自己权利的人吗?本题的选项有:a 超半数能主动去维护 b 少于一半c少数d 仅是抱怨,调查的结果如下:男性中有11人选择了c,选d的为6人;在女性中,选
b的2人,选c的为13人,选d的6人。首先我们是对男女性在对待受到侵权时的态度是否会存在差异进行了考虑,结果比较相近,我们无法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在维权方面,男的要比女的积极;同时,我们也按照法学与非法学的专业差别,进行了比较:法学专业中,选b的1人,选c的6人,选d的5人;在非法学专业中,选b的7人,选c的20人,选d的7人,可见法学专业的选c的比例占一半,在非法学专业中这个比例更高达到了70%。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维权方面的积极性较高是因为和其专业有关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在此支持这样的观点。毕竟学习过相关的法律,法律素养会有别于普通人,这样的目的是在于强调学习法律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才可以用法。㈣ 大学生受到侵权时采取的方法
涉及的题目有:您所了解的赔偿途径有?题目的选项为:a 诉讼、提请仲裁b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c与经营者协商或投诉给厂家d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法学专业的调查如下:选a的有4人,选b的4人,选c的10人,选d的4人;非法学专业的如下:选a的8人,选b的9人,选c的18人,选d的14人。调查的结果就是选c的在这两类分类中都占了很大的比例,分别为45%和39%。大部分的同学选择了直接的与经营者协商调解或者投诉给厂家,这反映了:这种方法是最快的,相对来说不复杂的符合学生维权的途径;其次,这钟方法同时反映了学生的维权的意识相对高的。这样的结果,在法学和是否是法学的分类,意义不明显。㈤ 大学生对于提高维权意识的建议和看法
涉及的题目是:您认为应当如何去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选项为:a自主学习b外界的组织和校方的培训。在这道题中,选a的人数为11人,选b的是26人。大多数的同学选择了希望通过外界的帮助去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同时
也从侧面反应出,当今外界对于增强大学生维权意识方面存在某种缺陷,具体是怎样的缺陷?宣传不够,还是具体的路径不可行?或者根本就没有真真正正去做好本该属于自己的工作,这些都是需要社会各界去反省的。毕竟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真的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对于选a的同学,我们可以肯定他们对于增强自我维权意识的积极性的态度,只有内心有这种希望通过自我学习进而达到增强维权意识的想法,才可能成为他们前进的动力。
㈥ 总结
从本次的调查可以看出,主要的是,大学生维权意识的薄弱是不争的事实。其次是社会对于维权的保护和支持还没有达到一个很好的境界。这些都是可以从上面的分析中看得出的。当然,消费的维权不是大学生自己 的事,也不是社会组织本身单方面的努力可以做好的,这需要两者的相互配合才行。从另一个角度解读,社会组织在消费维权的作用上往往是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是外在的条件,而真正的主导是消费者本身,他们在维权的迫切性方面有更高的期待,所以主要矛盾在于消费者本身。
如何唤醒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如何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且为他们提供一条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的途径,这才是我们调查的目的。
犯罪心理学介绍演讲稿篇五
犯罪心理学讲稿
第一课 绪论
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从我国1983年打黑的效果看,尽管国家不断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犯罪仍然有增无减。
二、97刑法修改增加了许多罪名,且现在国家不断加重部分犯罪的刑法,但犯罪仍屡禁不止。
三、刑事案件中,再犯率相当高,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占相当大的比重。
四、近年来,我国重大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张君案、邱兴华案、马家爵案等。这说明,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仅寄希望于通过刑罚,将犯罪人实施惩罚并不足以犯罪。除施用必要的刑罚外,我们还必须反思,我们的社会到底怎样了,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犯罪,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学当然就应运而生。
就犯罪学而言,犯罪学主要从犯罪的生物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角度探讨犯罪,如天生犯罪人、学习理论等。只有弄清楚了犯罪的原因,针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综合治理,该改变社会政策的修改社会政策,该修订刑事政策的修订刑事政策。以期从跟上治理犯罪。
犯罪心理学是从心理学上探讨犯罪发生的原因,亦即,犯罪心理是怎样形成的、怎样变化的,犯罪心理形成、变化的规律是怎样的,犯罪心理与一般人的心理有何区别,不同类型犯罪的心理有何区别,针对这些心理状况,我们应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这就是我们这学期所要学习的犯罪心理学。
例如,河南杨案,云南大学马家爵案。
(必须指出的是,犯罪心理学不是算命,不要有同学下课后再我算命。)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一)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 1.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的行为。
刑法学是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探讨犯罪,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具体而言,危害行为除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亦即危害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
2.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以危害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类生活的安宁的破坏为判断的唯一标准。犯罪学中的犯罪既要探讨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发生的原因、预防及表现形态,还要探讨那些没有被立法规定为犯罪,但行为已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虽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的危害行为。
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
(1)学界关于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的观点
相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保持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研究重点的不同。
不同说
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2)相同说的缺陷 首先,相同说限制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将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的范围限定为与刑法学犯罪的范围相同将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心理。然而,犯罪心理学主要是探讨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以便于预防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应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放之于超过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之中,如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青少年的犯罪、精神病的犯罪等。只有扩大犯罪心理研究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其次,混淆了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功能。刑法学是规范科学,立法只有对实施有罪过,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施以刑罚,才能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否则,刑罚将是强人所难。
但犯罪心理学是探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科学,通过研究犯罪心理生成的原因,生成的规律,并予以矫治从而预防犯罪。矫治越提前,矫治越早,预防犯罪的效果就越好。在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之前,很难判断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为更好地预防犯罪,犯罪心理的矫治只有提前,凡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人的心理都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矫治的对象。如,犯罪心理的预测与预防都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而,凡是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人的主观心理都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范畴,不管这些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基于刑法学和犯罪学功能的不同,两者所指称的犯罪亦有所不同。
(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是一致的 首先,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有利于扩大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使犯罪心理学能针对更大范围内犯罪心理进行矫治,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其次,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相吻合。几乎所有的犯罪心理学著作除研究刑法意义犯罪心理的矫治外,还研究诸如青少年犯罪的矫治、精神病犯罪心理的矫治等。这种研究犯罪的范围是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范围是相同的。
(二)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心理概念
1.犯罪心理的学说概况(1)狭义说
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的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
(2)广义说
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罪犯通过教育改造而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
(3)与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相适应,犯罪心理应指广义的犯罪心理。
(三)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行为表现的一门学科。2.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 2 行为表现,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3.结论
我们主张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事实上,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务于预防犯罪的司法实践,否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就成了空洞的说教,失去了实践的价值。狭义犯罪心理学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表现,不探讨预防、矫治犯罪心理的问题,丧失了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相反,广义论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还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问题,犯罪心理活动的研究就是为了探寻犯罪心理活动的规律,进而为犯罪心理的矫治服务。从这个角度上说,广义说具有可取性。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学说介绍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2.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的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等内容作为其研究对象。
3.作者的观点——相对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心理生成机制,并矫治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围绕其研究目的服务,与该目的不吻合的对象,就不应列入其研究对象。否则,研究范围过宽,不助于研究目的的实现。狭义说仅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列入研究的对象,没有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致使犯罪心理的研究没有落脚点,导致犯罪心理研究无法服务于司法实践。但广义说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等都列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而研究这些对象与犯罪预防的关联性不大,无助于犯罪心理的矫治。因此教材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二)群体犯罪心理
(三)有关预防犯罪的心理学问题
我认为,犯罪心理学主要是研究以下内容:
(一)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例如,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外因。
(二)犯罪心理的差异:例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犯罪心理的性别差异;犯罪心理的经历差异;犯罪心理的组织差异。
(三)犯罪心理的类型。例如,毒品犯罪心理、财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等。
(四)犯罪心理的预防与矫治。
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任务
(一)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就是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只有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才能针对该原因实施针对性的矫正,以预防犯罪。因此,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犯罪心理学从多个角度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生理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社会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二)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
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仅找到犯罪行为产生的源头,犯罪心理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必须进一步探明犯罪心理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变化的规律,只有找到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才能针对该规律对症下药。
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不仅包括一般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也包括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规律;不仅要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还要研究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即犯罪心理在怎样的条件下向良性的方向转化,在怎样的条件下向恶性的方向转化等。
(三)针对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犯罪的对策。从根本上说,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和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都是为探索犯罪心理的对策服务的。犯罪的对策既包括打击犯罪的实践,如侦查、审讯等活动的对策,也包括预测、预防和矫正的对策。例如现实中运用得较多的犯罪心理画像。
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心理学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不同 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客观的自然物,而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心理、精神,心理是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
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为客观的物质;而人的心理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精神的属性,具有灵性。人生活在社会中,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人的心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受自身的心理状态、周边的环境的影响等不断变化。
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
人的心理并不完全是由生理因素决定,除了生理因素以外,人的心理还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人的心理变化。但也不能决对说某种心理变化完全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抑或生理因素决定的,毋宁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影响心理的因素是多元的。
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
心理活动具有隐藏性,不易观察,我们不能用仪器扫面观察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身体动作的变化推断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心理内容获取的间接性表明了心理测量的非精确性。
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
以研究者的思维审视被研究者的心理时,被研究者也会以自己的心理审视研究者,如此,研究者的心理与被研究者的心理就产生一个互动的过程,这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静止性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互动性决定了研究者在研究被研究者的心理时,总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不可能完全吻合。
总结: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标准要求心理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能以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非实验性、非精确性否定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盖然性,经验性与科学性。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指导原则
1.客观性原则 通过对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我们尅客观地研究各种犯罪心理现象。
2.系统性原则
(1)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2)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
(3)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行,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3.个性观原则
4.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5.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6.伦理性原则
(二)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基本步骤 1.建立科学假设 2.收集信息 3.分析信息资料 4.作出科学结论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调查法
2.个案追踪研究法 3.心理测验法 4.比较研究法
5.准实验研究法
6.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
7.着重发现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
第二课
有关犯罪原因的流派
一、知识背景介绍
中世纪刑法的改革,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19世纪末古典犯罪学派面临的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诞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人物及思想。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
二、犯罪生物学派
(一)犯罪生物学派产生的社会背景
1.哲学实证主义的产生。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的影响,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神经科学的产生等。
2.古典犯罪学派的缺陷。不能解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青少年犯罪、惯犯、累犯等。
(二)犯罪生物学派前期的主要犯罪的思想 1.龙勃罗梭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隔代遗传的变异所致,是隔代遗传性使个体退化到了低级的原始人类的必然结构。他将犯罪分为:冲动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天生犯罪人。2.菲利 他认为,犯罪是生物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他将犯罪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惯犯、偶犯和情感犯罪人。
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规则,亦即在一定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下,总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3.加罗法洛
加罗法洛区分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罪触犯了人的两种基本感情:怜悯之心,即避免给他人造成痛苦之心;正直之心,即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之心。也即自然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怜悯和正直的违反。自然犯是一种不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低劣发展状态的人。
(三)犯罪生物学派的发展 1.体型说
这种学说认为,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从返社会;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性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说
这种观点认为,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解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这种观点还认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的攻击性,消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性欲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3.染色体说
这种观点主张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4.脑电波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四)生物学派的优点与不足 1.优点
(1)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否定犯罪的生物学因素是片面的。
(2)犯罪生物学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研究方法是可取的,对推动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功不可没。
2.不足
把犯罪的原因完全归结为生物学的因素,忽视社会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片面性。
三、犯罪的社会学派理论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李斯特和菲利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为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基础的是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塔尔德和爱米尔•迪尔凯姆。
(一)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 塔尔德认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制于“模仿”这一基本的社会事实。社会生活的组织及发展正是借助了“模仿”这一本来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方式的作用。社会之所以能够作用于个人,就在于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的支配,是人们彼此模仿的结果。现实中的犯罪和其他社会现象都是遵循着以下三条模仿规律周而复始地发生:
1.人与人的关系越密切,即彼此间距离越近、交往越频繁,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2.模仿具有方向性。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因此,模仿从社会上层向下层漫延,由城市向农村扩展。
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并存时,一般新的行为将取代旧的行为。但在例外情况下,两种或更多的行为方式有可能并存。
(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1.犯罪是无法消灭的正常社会现象
首先,社会没有力量去将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情感转化为同情或赞许,即使转化,也仅是一种形式而已。由于犯罪的原因依然存在,当前被标定为犯罪的种种行为不再出现,社会也必然把新的行为方式列入犯罪范畴中去。
其次,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强迫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有同一道德是不可能的。
2.犯罪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现象 首先,犯罪个人独创精神的体现,是道德意识进化的先导。
其次,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反应是增强集体观念和促进社会整体化的因素。3.犯罪是社会规范调整失效的产物。
(三)差别交往理论
差别交往理论是1939年由萨瑟兰提出的,核心思想是:正是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存在着一种犯罪定义。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不容易犯罪。差别交往理论并不认为和犯罪人的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们犯罪的必要条件,最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合法的说法给行为所下的定义。
差别交往理论被归结为九个原则。
(四)亚文化理论
亚文化作为一种为一定社会群体所遵从的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虽然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却相对独立于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和行为体系而存在。生活在亚文化中的群体一方面分享着主导文明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同时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
1.违法亚文化论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促成了违法青少年采取这种与社会相对抗的行为方式。违法行为不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对人对物一般并不具有超出暴力之外的经济目的,而是旨在谋求在同龄人中的地位和声望,因为中产阶级社会拒绝给予社会下层青少年地位。
2.不同机会论
当社会下层青年取得合法地实现目标的机会被封锁,在经受多次挫折后还是达不到为社会所标榜的生活目标和理想时,他们就试探性地选择了非法手段,并逐渐发展成为以违法犯罪为生。
(五)标签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违反它们就会构成越轨行为的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并且将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人,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根据这种观点,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行为的特性,而是他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越轨者是被成功贴上了标签的人;越轨行为就是人们如此标定的行为。
那些获得这样标签的人,越轨者就常常成为了他的主要身份。他不再被简单地当做其原来的身份。由于越轨者获得了一个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公开的污名,社会排斥与疏远也随之而来。
(六)社会控制论
这种观点认为,驱使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人民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民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和控制人民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
四、精神分析理论
(一)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 1.意识和潜意识
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无意识是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2.压抑和抗拒
心理中的潜意识部分由于不符合社会要求,因而被压抑在内心深处,精神分析的重要任 7 务就是用自由联想等方法,将被压抑的潜意识找出来,从而达到治愈精神疾病的目的。3.泛性论 4.快乐原则
人的潜意识中的本能和欲望是按照追求享乐的原则行事的,即只进行能够获得快乐的活动而不管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婴儿的生活与行为就是这样。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教育和习惯的影响,人逐渐了解了社会规范和禁忌,明白只有对本能冲动进行一定克制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否则不但得不到快乐,反而会得到痛苦的结果,这就是现实原则的意义,即要按照现实社会的要求活动。
(二)弗洛伊德后期理论
人格结构或心理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三部分组成的:
1.本我。它是指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是按照快乐原则活动的,它要求立即满足肉体的需要。
2.自我。它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把本我的意象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相配对的意识。自我是受现实原则控制的,它的很大能量被消耗在对本我的引导和控制上,它既力求使本我获得满足,又尽可能引导本我按社会准许的方法表现出来,避免本我的任意表现引起痛苦。3.超我。它是指道德化了的自我。如果人格中仅有本我与自我,那么个人就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即当处于一种需求状态时,他就会从合适的环境对象中寻求能直接满足需要的对象。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人格结构中还有更复杂的成分在起作用,这就是超我。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是儿童在早期对父母的奖赏和惩罚所体现的观念的内化,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
阿德勒
他认为,人人都有一种羡慕别人、战胜别人、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当这种动机因受到本身条件以及外界的阻碍而不能获得适当的满足时,就会在个人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卑感或自卑情结,犯罪就是个人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
有自卑感的人,一方面自我评价低,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另一方面又极力掩饰缺陷,试图通过补偿活动超越别人,追求优越。因此,在人的生活中充满了遭受挫折、产生自卑与追求优越的矛盾冲突,克服自我和追求优越成为生活的基本事实。为了克服自卑感,就会采取补偿行为,使自己能克服低劣和自卑,成为众人注目的中心,成为优于别人的人。
艾希霍恩 他认为,少年教养院中的许多儿童和少年都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由于超我没有得到发展,使得他们不能控制本我的表现,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童年时代的方式追求本我的满足,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
初生的婴儿是一种不合群动物,在幼年时,儿童受本能欲望的支配,按照快乐原则追求本我的满足。这样现象在幼儿身上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改变,持续到儿童时期就会导致不合群现象。教养的任务就是让青少年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对父母,特别是对父母中的与其同性别的一方产生信任和感情依恋时,才能对他们产生认同,把父母的人格特点溶入自己的人格中去。
潜伏型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破裂家庭、不和谐家庭的作用。2.对犯罪父母的认同 3.在童年早期失去母亲
4.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产生固着现象。5.家庭对儿童的过分宠爱、娇惯。
6.家庭教育不一致。7.情感回归现象。希利
他认为,少年犯罪行为是儿童和少年在寻求解决心理冲突的方法的过程中所做的尝试;是儿童和少年寻求满足一些内心需求,减轻自己的内心紧张的过程的组成部分;是儿童和少年进行适应性尝试的一个部分。
随着儿童逐渐长达,他们产生了获得自我肯定和摆脱家庭限制的机会的需求。如果儿童和少年的上述需求总是得不到适当满足,他们自己进行的满足上述需求的活动不断受到家庭成员和其他方面的干扰,他们就会经常产生挫折感,就会出现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和情绪问题。
这些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会转变成强烈的追求满足的行为冲动,不断促使儿童、少年进行种种尝试性行为,以便直接满足其需求,或者使其需求得到替代性的满足。当儿童和少年体验到的情绪紊乱过于深刻并且长期积累,或者解决情绪紊乱的方式是任意性的、社会不允许的方式时,他们的尝试性行为就会构成少年犯罪。
希利和布朗把儿童、少年的这些尝试性行为分为七类:
1.回避性尝试行为
2.获得替代性、补偿性满足的尝试行为。
3.增强或努力支持被不适当感或自卑感伤害的自我的尝试性行为。4.向父母和他人表示复仇愿望的尝试性行为。5.获得最大限度的自我满足的尝试性行为。
6.使受到阻扰的本能性需求获得满足的尝试性行为。7.克服罪恶感的尝试性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 犯罪原因多元性理论
台湾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胜任解释的,而是由多种个体和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只能由多种学科和理论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
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三方面因素,总体而言,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
林山田认为,犯罪乃是由外在与内在的因素,即遗传与环境的因素,交错影响而成的人类行为。他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很多因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情况聚合”,这种情况聚合可以分为促进犯罪的情况聚合与阻止犯罪的情况聚合。
蔡墩铭认为,个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人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但绝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格的形成来自于多项因素,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制于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其他社会团体关系以及学校教育、集体训练或社会风俗,从而人格之形成实由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之结果。
大陆学者的观点
一、内外因素论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应从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良因素;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
二、动力因素论
这种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定型的动力因素等。
潜在的动力因素,是个体在早期的生活经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育和家庭中的不良气氛影响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产生的潜在因素。
转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与主体消极的主观因素相互作用时,会发生心理和活动方向的转向。
激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认知因素、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等。
发展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向深层次转化的动力因素,例如个类强化因素,同伙的教唆、讲理、威胁、挫折情景因素。
定性的动力因素,是指导致犯罪心理趋于定型化的各类动力因素。
这种观点认为,几方面的动力因素层次,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
三、系统模式论
有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观模式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 第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是文化环境系统。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第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的不良心理结构,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这种理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和发展趋势。
五、聚合效应论
该观点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犯罪原因和犯罪因素应当有所区别,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犯罪心理的原因,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的心理出现。
六、综合动力论 这种理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动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系统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这种观点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作用的 10 结果。该理论将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
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主体外因素,是指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
作者的观点:
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外在诱因和主体内在因素。外在诱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诱导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内在动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主体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主体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
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因并不是均衡地作用于每一个人。换言之,在不同的犯罪主体身上,各种诱因和动因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第三课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外部因素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仅仅受生物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主体外的环境因素有关,这些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家庭因素、教育文化因素等。
一、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 1.犯罪的钟点特征
有研究表明,抢劫、盗窃,一般发生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最多。谋杀、伤害等针对人身的犯罪,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六小时中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中午12点的八小时中的发案率仅有1/4。
也有研究表明,扒窃、过失致人死亡等在白天发生较多。如扒窃,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这是人们上下班的交通拥挤时间,此时在公交车站、车内、商店中及大街上等扒窃活动最多;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12点至17点,其次是上午9点至12点。这与上下班的交通拥挤,及下午时间司机精神疲惫不无关系。
2.犯罪的日期特征
有些犯罪在时间段上容易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如,醉酒驾驶往往发生在周末或节假日。3.犯罪的季节特征
在一年四季中,随着气候的变化,犯罪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大体而言,对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等犯罪,其发案率的最高峰时期往往在秋季至冬季,而针对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强奸、猥亵等性犯罪,则在春季至夏季期间最多。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 1.不同区域犯罪现象的特点
气温高的地区比寒冷地区的暴力性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频繁地区的财产犯罪比暴力犯罪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如车站、码头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多;工矿地区等针对人身的犯罪较多;甚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贫富程度也对犯罪种类和犯罪率都有影响。
2.犯罪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犯罪的差异表现在:
(1)从犯罪数量上看,尽管农村有些犯罪比城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等罪),但是,城市的犯罪率普遍比农村高。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的财产犯罪多,农村的暴力犯罪多。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的原因在于:
11(1)城市中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相对较多;(2)城市中传统的社会控制思想相对较弱。
二、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缺陷 1.缺损家庭
2.贫困家庭
3.有不道德、违法或犯罪成员的家庭 4.不和睦的家庭
(二)家庭教育的缺陷 家庭教育缺陷的表现
1.过于严格,如拒绝、敌对、过分干涉、支配、期望过高等。2.过于宽纵、如溺爱、过分保护、放任、不关心等。3.差别对待,如偏爱。
4.方法缺乏一贯性,如矛盾、不一致、反复无常等。
三、犯罪的学校教育因素
1.不良学校教育会诱发少年犯罪的产生,这种诱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使学生产生挫折感。
(2)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满足感。(3)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2.一些学校教育的缺陷
(1)思想品德教育工作薄弱,思想品德教育工作简单化;单纯重视学习成绩,忽视人文素质教育
一些研究发现,大多数少年犯罪人的学校适应情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表现为智力迟滞,学习成绩差,经常逃学,不喜欢学校和老师,为了逃避不满意的学习而经常退学等。另一些研究发现,少年犯罪与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有关。学习成绩差使学生感到自渐形秽,甚至灰心丧气,为了摆脱自卑感,就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在班上建立地位。学习能力差的学生自我评价低,挫折忍耐力差,这样的学生特别容易与别人发生冲突。
(2)教育体制存在缺陷(3)教育监督管理简单化
在一些学校中,存在着教育管理不当的问题,不当的教育方法如单纯的惩罚式、填鸭式单一灌输等,不但容易引起教育者的反感,收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反抗心理,对老师和学校的教育进行反抗。
另一种错误倾向就是在处理违纪学生时经常采用停课,停学,甚至开出学生的方式。4.教育功能的缺失
缺乏诚信教育
对学生理想信念教育长期以来存在严重的形式化、授课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
四、犯罪的不良文化特征
(一)由多元文化的冲击形成的不良文化
(二)大众传播媒介中不良因素的诱导
大众传播媒介中,一旦染上淫秽、暴力、反动的内容,将产生极大的负作用,甚至直接成为犯罪的诱因。其原因是:
1.大众传播媒介效果上具体形象 2.大众传播媒介效果上的暗示性 3.大众传播媒介的商业性 4.大众传播媒介表现手法的宣泄性
学界对传播媒介中暴力和色情内容对儿同青少年影响的观点:
1.宣泄说。这种观点认为,观看暴力节目可以减轻观看者主观感觉到的紧张,疏导观众内心的侵犯性。这一观点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
2.抑制论。这种观点认为,电影、电视等传媒中的暴力描写、表演会使观看者的心理上产生种种顾虑,从而减轻现实生活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该观点没有得到实践的证明。
3.刺激论。这种观点认为,传媒中的暴力行为对实际生活的攻击行为、攻击情绪具有刺激作用。攻击行为、暴力犯罪的不断增加都与传媒中对暴力行为的描述有关。
4.适应论。这种观点认为,大众传媒中大量描写暴力将会影响、削弱观众感情方面的反应能力,使观众感情上的敏感性变得迟钝,导致人们较容易地接受攻击行为及其观念。
大多数学者认为,传媒中关于暴力行为的报道、描述只会刺激儿童和青少年的侵犯性。因为,儿童和未成年的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间,往往控制能力较差,模仿力较强,加上法制观念较弱,很容易在暴力报道的影响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亚文化
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犯罪亚群体的反社会性。
2.维系犯罪亚群体和同化群体成员的作用 3.提供心理支持的作用。
第四课 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
一、犯罪者的需要
(一)需要的概念
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应。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需要激发人去行动,使人朝向一定的方向、追求一定的对象,以求得自身的满足。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他所引起的活动就越强烈。可以说,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人的需要也是在活动中不断产生和发展的。
(二)需要的种类
二分法:生物性(生理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原发性需要与继发性(习得性)需要;外部需要与内部性需要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分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三)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个体的需要与犯罪行为之间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个体需要有正当和不正当两种,正当的需要又可分为可行的与暂时不可行的需要。对不正当的需要追究满足,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当需要中的暂时不可行需要,若采用非法手段、途径来追求满足,也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犯罪需要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不良需要或不正当需要 2.不现实的需要 3.合理需要
二、犯罪动机
(一)动机的基本理论
动机一般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 13 内在作用。
动机包括3点含义:
1.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动机只是一种促使行为活动发生的内在作用。
2.动机不但具有内在的促动作用,而且在促动之后,对个体行为活动还有导向作用和维持作用。
3.个体某种行为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通常视能够达到目的而定。
有观点认为,人之所以会被激起作出某种举动,是因为他们出于对某一特定情景的看法或思想。人的个性,包括目的、愿望、担忧,连同各种环境因素,如与目的的接近、目的的价值等一起决定着人将作何举动。
也有观点认为,人具有某种行为倾向完全取决于先前这种行为和刺激因强化而建立的牢固联系。
(二)动机与需要
动机的产生的条件包括两类: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在的诱因或刺激。需要和诱因所起的作用不同:需要起推的作用;诱因起拉的作用。
动机的发展过程:需要——意象——愿望——动机
需要在主观上常以意向和愿望被体验着,模糊意识到的、未分化的需要叫意向。明确地意识到并想实现的需要叫愿望。如果愿望仅停留在头脑里,不把它付诸实际行动,那么这种需要还不能成为活动的动因。处于静态的需要,还不是动机。只有当愿望或需要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时,需要才成为活动的动机。
(三)犯罪动机的特征 1.犯罪动机的主观性 2.犯罪动机具有相对性 3.犯罪动机具有动态性 4.犯罪动机具有低级性 5.犯罪动机具有复杂性
(四)犯罪动机的作用 1.激发作用
2.指向作用
3.维持和调解作用
(五)犯罪动机的分类
1.情境性动机和预谋性动机
2.意识到的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动机
3.主导性动机和从属性动机
4.贪利性动机、报复性动机、性动机、恐惧动机、好奇动机等。
(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联系:
1.产生的原因相同。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
2.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的影响。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区别:
1.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2.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隐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3.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
5.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
(六)犯罪动机的形成
1.犯罪动机的形成一般通过三种途径:(1)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犯罪动机(2)外部诱因引起犯罪动机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相互作用形成犯罪动机 2.犯罪动机的冲突模式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影响犯罪动机冲突的因素主要有:外部情境的刺激和行为人内部情绪的变化
犯罪动机的冲突模式:双趋式冲突、双避式冲突、趋避式冲突
(七)犯罪动机的转化
1.犯罪动机转化的方式
(1)表现在不同时间阶段的动机转化(2)表现为不同发展方向的动机转化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因素
(1)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主体因素
生理状况的变化,个性的影响,犯罪经验的影响、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共同作案人的变化。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变化、被害人态度的变化、突发的障碍因素
三、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一)智力包含以下三方面的能力:
智力是个体适应环境的能力、智力是个体学习的能力、智力是个体抽象思维的能力
(二)智力与犯罪 现在的研究表明:
1.总体来说,不应将智力不发展水平视作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2.严重犯罪的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平均比一般为违法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要低。3.犯有强奸罪的青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较差,犯奸幼罪更差。
人们倾向于认为,智力的高低可能影响到犯罪的类型、作案方式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并在犯罪后的心理感受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四、犯罪者的气质
(一)气质的概念
气质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
(二)气质与犯罪
气质只表明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不涉及心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每一种气质类型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因此,气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任何一种气质类型都不能决定一个人智力发展的水平,更不能决定其品德的高低。当然也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理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 15 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
五、犯罪者的情绪、意志特征
(一)情绪的概念和分类
情绪是人对反映内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态度体验、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形式、外部表现并且总是伴有植物性神经系统的生理反应。
情绪的产生是以客观事物和对象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的。根据情绪体验的特点可以把情绪分为激情、应激和心境等基本形态。
1.激情
激情是一种持续时间短、表现剧烈、自我控制力减弱的情绪。
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给予完全不同的解释,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其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往往只能指向引起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到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的支配,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动的意义及后果,完全关注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
根据激情的性质,激情可分为2类:积极的激情和消极的激情 激情的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意识控制减弱,不由自主地离开一切无关的,甚至在实际上很重要的东西。
(2)第二阶段,人常常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3)第三阶段,在激情爆发后,这时会出现安静和某种程度的疲劳现象,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季度疲乏、精力衰竭等。
2.应激
应激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在不寻常的紧张状况下人体会把各种资源(首先是内分泌资源)都动员起来,以应付紧张的局面,这时所产生的复杂的生理和心理反应都属于应激状态。
3.心境
心境是一种比较持久的、微弱的、影响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情绪状态。
(二)不良情绪与犯罪
1.不良情绪的积累易导致犯罪行为
当消极情绪体验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排解,就会使机体出现一定程度的心理失衡,当一个人长期对某种事物处于否定的情绪体验之中,久而久之,使消极情绪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着加速和催化的作用。2.两种剧烈情绪状态下的犯罪(1)激情状态下的犯罪
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就是由于犯罪人情绪体验发展到阈限而爆发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激情状态下最容易出现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人在激情状态下产生的攻击性犯罪动机驱使下进行暴力犯罪,暴力行为的后果又助长了其狂暴的情绪状态,这种经过了加强的激情,会进一步强化其犯罪动机和行为,从而引起更严重的后果,这时除非有强大的外力加以阻止,或其心理平衡得以实现,往往不会出现停止犯罪侵害的情况。(2)应激状态下的犯罪
(三)情绪障碍与犯罪
(四)犯罪者的一致特征 1.行为目的选择的反社会性 2.缺乏自制力
六、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一)性格概念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一个人对现实的各种态度在相似的情景中不断出现,并在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的反映机构里保存、巩固下来,便构成了每个人所特有的态度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通过不断地重复而习惯化了的行为举止。这些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就构成了人的性格。
(二)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研究发现,犯罪行为与不良性格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不良性格引起的,不良性格仅是造成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
七、犯罪者的自我意识
(一)自我意识的概念
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各种身心状态的意识。
(二)自我的分类
从结构形式上看,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属于认知形式有: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观念等,统称为自我认识。
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卑等,统称为自我体验,自我体验主要涉及我是否满意自己,我是否悦纳自己等问题。
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主、自立、自制、自强、自信等,统称为自我控制,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的调解,自己对待他人和自己态度的调解等。从内容上看,自我意识又可分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
就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来看,又可分为,现实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
(三)自我意识障碍与犯罪
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个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躯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的一种精神病症状。
第五课 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
一、故意犯罪心理
(一)故意犯罪心理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行为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的分类:
即时的故意与预谋故意;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二)犯罪决意阶段的心理表现 犯罪决意是由犯罪动机所推动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并非即刻就可以达到目的,其中还有一个过程。犯罪人是否将以行为去实现其动机,主要取决于是否已有决定的犯罪意志,即是否已形成犯罪的决意。
1、犯罪决意的三种形式
(1)预谋犯罪决意(2)机会犯罪的决意
(3)冲动犯罪的决意
2、故意犯罪决意过程的心理表现(1)犯意的出现
17(2)动机的选择
(3)经验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3、故意犯罪的心理防卫机制(1)心理防卫的概念 所谓心理防卫,是指一种自寻理由或采取某种行为使自己摆脱某种心理状态困扰的心理活动。
(2)故意犯罪人心理防卫的形式
犯罪的合理化:就是行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实属迫不得已,借以减轻或消除内心的犹豫和顾虑,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进行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之后亦少为罪责所恐惧和苦恼。
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过程或行为的趋势归咎于他人,认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应当犯罪是他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存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掩饰:犯罪人自寻各种理由,自我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罪过或罪过不严重。
转移:犯罪人将自己决意犯罪或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情绪,有意识地转移到其他方面,以获得紧张心情的减轻或消除,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动中和案后进入轻松的心境,保持情绪上的稳定。
(三)实施犯罪阶段的心理表现
1、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
犯罪预备是对将要实施犯罪的准备,是犯罪决意的客观表露。(1)犯罪预备的主要内容
(2)影响犯罪预备的心理因素
(3)促成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的外界因素刺激
2、实施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主要内容(1)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 恐惧 兴奋 欣喜
绝望和愤怒 冷静
3、放弃实施犯罪的心理
(1)放弃实施犯罪的心理实质
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的因素十分复杂多样,但就其心理实质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因某种顾虑被迫放弃。
第二,受客观条件阻碍和限制,犯罪已无法顺利实施了,迫使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第三,犯罪人心理冲突使其主动放弃实施犯罪。(2)放弃犯罪的情绪表现 失望 恐惧不安 悔悟
厌倦
(四)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现
1、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1)犯罪未遂的心理实质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 18 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原因,也包括主管原因。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造成犯罪未遂的原因有以下几类基本情况:
第一,外界的障碍和阻力,即客观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二,自身行为能力的欠缺,即犯罪人自己身体方面的原因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再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三,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对外界事物认识上出现偏差,导致出现了违背犯罪人主观意志的结果。
(2)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懊恼 悔恨 愤怒
恐惧
2、犯罪未遂状态的心理(1)满足(2)弛缓
(3)精神紧张、联想混乱(4)悔悟(5)犹豫
(五)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方式既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又受着客观环境及犯罪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同时,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的不断变化,还会迫使犯罪人相应地改变预定的行为方式。
1、制约犯罪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1)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观环境及条件
(3)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条件
2、故意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1)秘密的犯罪方式(2)公开的犯罪方式(3)欺诈的犯罪方式(4)威胁的犯罪方式(5)暴力的犯罪方式(6)共谋的犯罪方式
二、过失犯罪心理
(一)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我国刑法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节过的,是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第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后果是否应当预见的心理标准 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性; 第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征
共同之处:
第一,二者都预见到了行为的危害结果,而且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都是不希望其发生。二者心理特征的区别:
第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实际上行为人过高第估计了自己的力量或客观有利的条件,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发生了也不违背其意愿。
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确实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而间接故意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
(二)产生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1、决意不当
决意不当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受过于自信心理的影响(2)受强烈情绪的影响(3)强迫观念的影响
2、过失与注意义务的违反(1)预见危害的注意义务
(2)避免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3、过失与意识状态不佳
4、过失与行为态度
(1)不满和怨恨的态度(2)敌对抗拒的态度(3)冷漠和轻率的态度(4)骄傲自满的态度(5)偏颇的态度
(三)过失犯罪的认识特征
1、过失犯罪与认识
(1)行为人行为的目的与行为结果不一致(2)行为人的知识经验与判断(3)行为人遗忘
2、错觉与过失行为
(四)注意与过失犯罪
1、注意概述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所谓注意的指向,就是在同一时间内,把心理活动有选择地指向于一定对象,而同时离开其余对象。集中注意的对象是注意的中心,其余对象或出于注意的边缘,或处于注意范围之外。
注意的分类(1)无意注意
20(2)有意注意
(3)习惯注意
2、不注意与认识错误
当人们已认识到某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会引起注意;而当认识错误,未能意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时,注意就不会引起,从而形成不注意。
3、不注意与判断错误
行为人如对危险结果有所预见,但经判断认为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主观上自然不会重视,因而对可能发生的结果,于是多不会引起有意注意,判断时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代替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知觉,或成为知觉以外的逻辑补充。
4、不注意的心理基础(1)行为目的不明确(2)无意注意的干扰(3)注意的转移不当(4)注意的不当分配(5)注意的分散(6)注意范围狭窄
5、过失犯罪与其他心理因素(1)过失与智能(2)过失与情感
激情与过失行为 心境与过失行为 应激与过失行为(3)过失与意志(4)过失与性格
第六课 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
一、概述
(一)犯罪率方面的年龄差异
犯罪率的高低在不同年龄段的人口中呈不均衡分布,即一定年龄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所占比例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有所不同的,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可能表现出三种情形:
1、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中人口中的比例高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2、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当;
3、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犯罪的高发年龄
男性犯罪的高发年龄:
就男性犯罪高发年龄阶段看,现代西方几个国家的情形大致如下: 日本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