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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公示及行业管理工作提示


成都市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公示及行业管理工作提示

现将成都市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并对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年度备案情况公示及查询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及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会〔2022〕8号)要求,现将成都市完成2021年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总部机构2458家、分支机构34家)名单进行公示(附件1)。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成都市会计学会网、成都市会计学会微信公众号、天府市民云APP的会计服务栏目,输入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经营地址等任意一个条件,查询到完成2021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提示事项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未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请按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及时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格。"对未取得资格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作出处理。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请按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上述材料进行年度备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作出处理。

(三)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要求。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要承诺践诺、诚实守信,恪守职业操守和行业行为规范,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监督。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双流区范围内,因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向所属行政区域财政部门报备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对违规执业、虚假承诺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业务咨询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和年度备案,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可咨询属地财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附件2)。

附件:1. 成都市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名单

2. 代理记账业务咨询电话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