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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公司章程篇一
第一条:爱心社社旗含社徽、社名在内的矩形红色旗帜。
第二条:爱心社社徽为爱心里的和平鸽。
第三条:爱心社暂定《爱》为社歌。
第四条:爱心社以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我社的诞生之日——爱心日,爱心日是全体社员的节日。
第二章 社员
第五条:凡是具有奉献精神的唐山学院专科生、本科生等承认社的章程,愿意参加本社并通过审查合格者方可接纳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社员入社程序:(1)提交入社申请书。
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社的有关活动和会议,享有本社的各种优待或优先权。(2)参加重大问题的讨论,对本社做出的决定有权提出疑问,并要求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3)对本社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社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罢免或撤换社内有严重违反我社宗旨的社员或负责人。(4)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社员毕业离校有权要求我社出示相关社团履历及推荐表、鉴定信。
第八条:社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及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社章程。
(二)理解和宣传爱心社的宗旨,鼓舞身边的人参加本社活动。
(三)认真执行爱心社所做出的决定,积极参加并完成任务。
(四)按时交纳社费,爱护本社财务。
(五)以社为荣,维护本社的荣誉和形象。
(六)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二)第九条: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社费,经社领导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爱心社是根据自己的章程,以自愿报名为基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
一、社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二、社领导必须服从章程,尽职尽责。第十一条:全体社员的职权:(1)修改和补充章程。
(2)选举新一届的社长及委员。(3)表决和讨论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定期召开会议,对近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期的工作进行部署。第十四条:每学期召开的社委员会不得少于五次,全体社员大会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爱心社实行部长负责制,分部管理制。设社长三名,各部设部长两名。
第十四条:爱心社下设:组织部、义演部、宣传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各部除积极参加配合全社工作外,更要在部内定期开展活动全体分部不分家。
第十五条:爱心社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有较强的工作热情、责任心和创新能力。(2)能够与广大社友、干部和睦相处。(3)积极主动地组织社友参加活动并及时向社委员会反馈信息。(4)组织活动时不铺张浪费。
第十六条:爱心社干部由上届领导提名,自我申请经社员选举产生。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1)社费的交纳。
(2)学校下发的活动经费。(3)个人、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4)通过举办活动或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服务费。(5)勤工助学的收入。
第十九条:所得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把各项财务分门别类,收支分明,切定期向社团联合会和全体社友公开帐目。
第二十条:社内的所有开支必须凭发票或单据支取对50元以下的由一名社长签名,50元以上的由社长及社长两人签名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费主要用于社的建设及各项服务性、奉献性活动的开支
第五章 人员变动
第二十二条:所有社员开会三次不到着,无正当理由,视其退社,社费不退还。第二十三条:无爱心者,要求其退社。
第二十四条:不服从管理者,要求退社。
风霖爱心社
旅游社公司章程篇二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共同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 万股,每股金额: 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第十三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第十四条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若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将该款的无关内容删除)。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董事会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除本条的上述规定外,由发起人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书,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注: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发起人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或由发起人自行规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 日(注:至少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一年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注:发起人可以约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设立时由全体发起人订立,变更为股东订立)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发起人(股东)签字、盖章(或出席股东大会董事签字):(公司设立适用)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发起人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变更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发起人(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旅游社公司章程篇三
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旅游景区协会,英文名称
sichuan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staa)。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内各类旅游景区及其相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五)开展和组织相关宣传活动;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二)与旅游景区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与旅游景区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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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公司章程篇四
社团联合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自发筹备,在学院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成立的,主要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同学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组成的全校性学生社团,是属于社会学科类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本协会以个人爱好为纽带,以凝聚广大旅游爱好者进行旅游心得交流,传播旅游文化知识以及组织校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学生旅游活动组织,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条: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捍卫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社会、集体以及学院的最高利益。
第二章:会 员
第一条: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度的社团招新会时申请加入本协会;
2、由于各种原因欲退会者,可通过书面申请,即准予退会;
3、会员大学毕业后,可自动退会。
4、如有违反《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以《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会长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有对日常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5、有优先参加本会所举行的活动及其他所规定的一切合法权利;
6、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知识讲座的免费权;
利;
9、有被推荐到各大旅行社实践的权利。
10、有被推荐到院社团联合会深造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
置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履行请假制度;
3、反映广大同学对旅游协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按期缴纳会费及有关的活动经费;
5、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对违反校规、校纪、《院社联对协会管理条例》、《旅游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旅游协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研究通过,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设指导老师一名、名誉会长三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下设办公室、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正部长1名,副部长1名。协会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条:协会指导老师由协会所挂靠单位的老师担任。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的产生及职责
民主投票选举确定最终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名誉会长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后方可产生。
2、理事会的换届选举每学年进行一次。
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会长所做工作本协会会员负责,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校同学监督。
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代理会长工作。
调各部工作等。
6、宣传部:负责对本协会的活动以及外出旅游计划的宣传工作。力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以及向同学宣传本协会。
上的赞助。负责每次我们外出旅游前的景点的联系和踩点工作。另外负责与其他学院的联谊。
活动,或者对每一次旅游活动的策划。
10、组织部: 负责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执行策划。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会员入会时所缴纳的会费。
2、社会赞助。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1、用于购买协会的必要办公用品。
2、用于协会所必须的宣传及活动的费用。
3、用于为会员打印资料的费用。
4、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管理
查账。
2、开展活动前财务部进行经费预算。
3、经费开支由经手人凭发票,财务部处签字登记报销。
4、总会费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旅游协会所有。
第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改动,自修改后宣布之日起生效。
社团联合会
旅游协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旅游社公司章程篇五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湄潭县茅坪镇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茅坪镇全镇农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以
及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地方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本
协会的根本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坚持“发展为民,为民发展”的方针,带领全体会员保护环境,开创百面水特色生态旅游业,协助镇党委政府推进茅坪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茅坪旅游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我镇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茅坪镇党委政府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湄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茅坪镇。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任务:
1、环境保护。
2、对百面水旅游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和管理。
3、本协会将围绕百面水特色生态旅游业开发方面进行理论研究,为实际开发打下基础,为决策者提供帮助。
4、在政府未曾招商引资以前,协会将进行必要的基础投入及经营,以便为政府招商引资创造有利条件。
5、进行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等的挖掘、整理和创新并进行实时有效的传播。
6、知识管理与扶贫:协会搭建一个知识管理平台,充分挖掘现有人才的隐性知识并使之显性化,服务于农村、农业、农民,达到知识扶贫、智慧扶贫的目的。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接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旅游社公司章程篇六
(适用范围:适用于组织机构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其他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 区(县、市)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在 (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由 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将/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将/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
……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 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人(职工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
2、临时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 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2、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社公司章程篇七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 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努力开拓市场;为云南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坚持为国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原则,积极
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在短期内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金:本公司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 币: 万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十条 凡持有本公司所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 是法人的,由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xx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1、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3、 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4、 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4、 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 按规定转让出资;
6、 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 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 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第十六条 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出资额,逾期 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验证
并出具验资证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全称、 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一)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 东组成。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 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做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
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算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也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
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由公司保 存。
(二)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本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 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执行董事为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对 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1.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7. 决定职权范围内所管员工的报酬待遇。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条件、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 国家公务员而未脱离原职者。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3. 执行懂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9.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7日内做出决定。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为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壹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 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五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出现第五十二条4、5款之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申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旅游社公司章程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xxxxxx职业学院旅游协会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xxxxxx职业学院同学自发筹备,在学院及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成立的,主要由xxxxxx职业学院同学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组成的全校性学生协会,是属于社会学科类的非营利性学生协会。本协会以个人爱好为纽带,以凝聚广大旅游爱好者进行旅游心得交流,传播旅游文化知识以及组织校外活动为主要目的的学生旅游活动组织,在xxxxxx职业学院大学生协会联合会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条:宗旨
丰富旅游知识,活跃校园文化,促进高校旅游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本着:高起点,高质量,高美誉度的指导思想,通过举办各种旅游活动及交流,增加本院大学生的旅游知识,提高其对旅游专业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校广大旅游爱好者走进自然、立足社会。通过了解各地风土人情、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精神。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旅游野外活动和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课余生活。满足对旅游有兴趣的同学的要求。
第四条:协会立会原则
体以及学院的最高利益。
第二章:会 员
第一条:会员的入会及退会
1、凡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学院在校学生,只需本人愿意,都可
在每年一度的社团招新会时申请加入本协会;
2、由于各种原因欲退会者,可通过书面申请,即准予退会;
3、会员大学毕业后,可自动退会。
4、如有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以《社团联合会章程》为准。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
1、会员一律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会长及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有对日常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5、有优先参加本会所举行的活动及其他所规定的一切合法权利;
6、有获得本协会的各种知识讲座的免费权;
7、有在出外旅游中获得折价、安全投保等权利;
8、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旅游资料、图片和本协会出版刊物中优
先发表权利;
9、有被推荐到各大旅行社实践的权利。
10、有被推荐到院社团联合会深造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会员的义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履行请假制
度;
3、反映广大同学对旅游协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按期缴纳会费及有关的活动经费;
5、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旅游协会章程》
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旅游协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研
究通过,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条:协会组织机构
部长1名,副部长1名,干事若干名。协会常任理事会由会长、副会
长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条:协会指导老师由协会所挂靠单位的老师担任。
第三条:协会理事会的产生及职责
1、协会理事会各成员在每学年的会员大会时自荐,由协会会员以无
记名方式民主投票选举确定最终候选人,经上届理事会研究通过,并
由会长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后方可产生。
2、理事会的换届选举每学年进行一次。
3、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例会和其他会议;
确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
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
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会长所做工作本协会会
员负责,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校同学监督。
作。
5、秘书部:负责管理档案、资料,以及材料整理、接收假条、接待
来访、协调各部工作等。
6、市场部:负责对本协会的活动以及外出旅游计划的宣传工作。力
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以及向同学宣传本协会。
7、外联部: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活动时争取
得到社会上的赞助。另外负责与其他学院的联谊。
8、财务部:负责协会账务,并负责联合外联部为活动拉取赞助。
9、计调部:负责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策划工作,比如:“旅游
文化展”活动,或者对每一次旅游活动的策划。
10、导游部:全权负责旅协班级游、毕业游等短线、校内游接待等各
项业务,管理线主及导游,保证协会每条短线的质量与“安全”。
第四章:经费
第一条:经费来源
1、会员入会时所缴纳的会费。
2、社会赞助。
第二条:经费的用途
1、用于购买协会的必要办公用品。
2、用于协会所必须的宣传及活动的费用。
3、用于为会员打印资料的费用。
4、其他合理的费用。
第三条:经费管理
1、流动经费与账务分开管理,会长管理经费所在银行卡,财务部负
责记账与查账。
2、开展活动前财务部进行经费预算。
3、经费开支由经手人凭发票,财务部处签字登记报销。
4、总会费交由旅游协会统一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xxxxxx职业学院旅游协会所有。
第二条: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有改动,自修改后宣布之
日起生效。
xxxxxx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协会xxxx年 x月x日
旅游社公司章程篇九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吕梁市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lvliang travel association(缩写为l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本市旅游相关单位和从事旅游业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及对旅游事业有研究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实施旅游行业的自律管理,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联合和协作,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会员之家。锐意进取,积极开拓,推动我市旅游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为吕梁市文物旅游局,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吕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吕梁市东山君泰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内旅游市场的发展态势,有重点地对本市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旅游企业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三)协助吕梁市旅游局对吕梁旅游行业的管理,接受其交办的任务。
(四)发展旅游行业的协调工作,组织行业咨询、考察和宣传促销、促进旅游线路开发。
(五)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旅游方针和政策,传播交流国内外旅游信息和旅游科研成果。
(六)开展旅游同行组织的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本市旅游业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对外宣传和招徕客源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条件:吕梁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旅游相关单位;
(四)个人会员条件:吕梁从事旅游业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以及有关资料、刊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的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每次会议决议,需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金来源(上级拨入)金额三万验资入帐。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