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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


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建立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我县赶超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办《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1、县直机关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主任(人秘股长)、政工科长(人事股长)、财务股长等正股级职务;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副职;县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拟提任正股级职务,须报县委组织部任免。

2、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除上述所列以外的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纪委、人武部、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县直独立核算股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县直单位驻乡(镇)的站、所、办、局等的正股级职务,以及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卫生院的正职;乡(镇)党委、政府除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外的内设机构各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武部副部长、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等的任免,须报县委组织部事前备案。

3、乡(镇)内设机构的副职,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正职,县直正(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正、副职,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副股级职务,须在任免后一周内报县委组织部事后备案。

县委组织部任免、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的股级干部职务名称见附件1。今后凡涉及到新增机构或机构名称变更,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文件通知为准,并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股级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二、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及任职条件

(一)职数配备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内设机构级格选拔配备股级干部。“三定”方案中未明确规定股级职数的单位和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配备,四人及四人以下的股(室)原则上设1名正职;五至十人的设1正1副;十一人至五十人的设1正2副;五十人以上的可设1正3副。县直副科级单位配备1-2名副职,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以配3名副职。目前已超职数规定配备的,不得增配股级职务,并要尽快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到职数限额内。

(二)任职条件及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较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自觉维护团结,具有大局意识。

2、任职资格:

(1)担任实施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担任其他未实施和未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应是本单位、本系统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全面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股级职位,还要符合相应规定的资格条件;

(2)始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参加工作3年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的,经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可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等方面适当放宽;鼓励45岁及以下的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股级职位竞争上岗,且优先使用;

(3)身体健康;

(4)符合任职回避和交流规定;

(5)其他资格条件。

本单位确无合适人选,但因工作需要急需配备的,可在全县范围内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配或公开选拔。

3、具有下列有关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股级干部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

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股级干部调整的理由、原则、程序和实施方案,报县委组织部。

2、民主推荐

提任股级职务的人选必须事先经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推荐的对象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所有人员,不得指定推荐对象。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推荐数量一般为本单位、本系统空缺股级职位数。民主推荐的组织实施一般在县委组织部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组织,县委组织部可派员参与。

3、酝酿沟通

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依据民主推荐结果和职位需要,对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达成意见后,就股级职位配备及拟任用人选的相关情况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经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民主推荐得推荐票数低于50%的,一般不宜列为考察对象;获推荐票数排名前两位而未列为考察对象的,单位在与县委组织部沟通时应作书面说明。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

4、组织考察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属县委组织部任免的拟任人选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涉及政法口股级干部的任职考察县委政法委要派员参加);属事前备案的拟任人选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相关单位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属事后备案的拟任人选由任免单位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5、征求意见

各乡(镇)、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拟任用人选,同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商组织部进行考察;

乡(镇)、县直单位人武部副部长拟任用人选,同时报县人武部,并由县人武部商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森林公安局的正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乡(镇)综治办主任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委政法委的意见;

县文联、县社联、县教育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及其所属单位正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委宣传部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拟任用正股级职务非中共党员干部人选,同时征求县委统战部的意见;

各乡(镇)、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妇委会主任)拟任用人选,同时分别征求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的意见;

县直单位驻乡(镇)站、所、办、局等的正股级职务,以及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卫生院正职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所在乡(镇)党委的意见;

县直单位驻工业园区的站、所、办、局等正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工业园区党工委的意见;

拟提拔正股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分别征求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口和计生委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报送的材料及格式见附件2),协管方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在《股级干部任免呈报表》(格式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逾期视为同意。

6、讨论决定和正式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股级职务拟任免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正式呈报(呈报材料及格式见附件3)。

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免的股级干部须经部务会研究决定并发文;事前备案的拟任用人选须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任免;其他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任免。单位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任免股级干部应在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基础上集体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7、任职。股级职务人选任免后,单位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应及时安排有关负责人同任免干部谈话、办理职务任免手续。凡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及时进行谈话并办理任职手续。属于法定职务的股级职务任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县委组织部事后备案的股级干部,由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参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任用,任免决定下发一周内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股级干部的管理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努力提高股级干部管理水平。

1、积极推行中层股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整充实中层股级干部职位时,除不宜竞争上岗的职位外,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先研究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条件、方法、要求等,并事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同意后组织实施。提倡和逐步推行股级干部任免票决制,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岗位人选要求实行票决制任免,使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真正走上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轨道。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3、加大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对担任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经济等部门的关键、重要岗位的股级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职级岗位上连续任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的,原则上均应进行轮岗交流。

4、加强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加大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股级干部的调整力度,建立和完善股级干部“能上能下”的正常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

五、股级干部任免的纪律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干部人事法规和工作文件,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法纪意识。凡不按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股级职务名称、职数和职级等要求,擅自高配、超配股级干部的;股级职务拟任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事先不沟通、任免材料和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任免或备案。严禁在班子调整,尤其是主要领导变动期间调整股级干部,严禁频繁、突击或大规模调整提拔股级干部。县委组织部要会同县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加大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力度,对各单位各部门股级干部任免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今后凡发现股级职务任免未按本规定办理职务任免手续的,一律无效,并由县委组织部按规定撤销其任免决定;情节严重的,按《关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此前有关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及表述,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