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委托代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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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管协议书篇一

代管方(乙方):达茂旗安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经甲方考察研究决定,同意乙方代管惠民小区(廉租房)物业管理工作。

1、水电工程师2人

2、保安2人

3、清洁工2人

4、财务会计1人

5、夜清2人

劳动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符合劳动法规定要求。若出现违法现象,要求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三条:因乙方拖欠人工费造成的上访或诉讼等原因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由此造成甲方社会信誉损失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与乙方的代管关系。

第四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附加条款解决,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达茂旗建设局

代表人:

乙方(盖章):达茂旗安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和使用位于_________ _________ _综合楼二层的房产。

二、乙方的服务期从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开始。

三、乙方每月将该房屋交付给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月租金11380元,物业管理费1380元,共计12760元。甲方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付款方式:甲方在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乙方应将欠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存入甲方账户,由凤凰物业公司从甲方账户中扣除上述费用。如凤凰物业公司在规定日期内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内,乙方可在经营前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一切手续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市政府环卫、治安、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税由乙方支付) 、物业管理费、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签订协议后,乙方应立即到房管局办理租赁手续。

七、本楼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每个房间应配备1个4k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在租赁期内,如发生故意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甲方的财产损失、各第三方的损失及自身的损失。

八、在乙方使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和改变建筑结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乙方选择的装修公司必须是有资质、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否则甲方有权以其他方式阻止乙方装修。乙方如需中途转让,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未经授权转让,转让无效,甲方可收回该物业的`使用权。

9九、乙方自使用之日起,向有关部门申报户口,制作居住证和计划生育证明,自行购买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如果政府、地方或有关部门需要变更、拆除、建设、征用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无条件终止,押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十、乙方必须负责物业所有设施(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的装修、安装和日常维护,并负责物业建筑物的维修和保养。

十一、如因乙方违约、乙方装修(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等)导致协议到期或乙方单方解除协议或解除协议。)在甲方的财产应无条件归甲方所有,如建筑装修损坏,乙方应修复或负责赔偿。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不退还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清偿所欠费用。

1、乙方未向凤凰物业公司支付租金和管理费。

2、乙方欠风险值的总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或改变该房屋现有结构或使用该房屋。

4 、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影响楼下商铺的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市容,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过道。

6、本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乙方未办理营业执照。

7、乙方拖欠员工工资两个月以上。

8 、未遵守消防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3、协议期满后,乙方应在五日内无条件将该房产归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强行收回该房产的使用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 该房屋用途,房租协议书。

(1)该房屋用途为居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间。

(1)租赁期间,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2)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房屋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

(2)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费,电费: 元。水费: 元。

(3)乙方应付给甲方财产押金人民币__整,无损坏财产设施和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租赁到期,甲方应如数归还给乙方押金。

(4)租赁期间,如:门锁,玻璃 水龙头 电器 灯管 等日常的房屋用品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负担的费用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甲方不退还租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或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甲方不退还租金,协议书《房租协议书》。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6)未经甲方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第五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六条 关于财务安全。

(1)乙方入住该房屋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 防火 防盗 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2)乙方入住该房屋请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出门应锁好门窗,如发现财产丢失 或车被盗 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四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

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仅限乙方家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他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

第四条 租金:该房屋月租 元,暂定为按季度交费。

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后,合同随之生效。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租用期间,一般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付。若属常规房屋大修,费用则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重大损坏,甲方将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并听从甲方检查劝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五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六

乙方(受托方):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管所拥有的房产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1-1甲方欲委托的房屋位于 省 市 区(县) 路 弄 号 小区 栋(号楼) 层 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目前该物业产权方已取得该物业房屋产权证(编号: )房屋主体建筑结构为___结构;房屋用途为 。该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层(该房屋的平面图为本协议附件),经双方方共同签章确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2甲方承诺:其为该物业的合法产权人,其对该物业拥有完整的支配权。

1-3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明确向乙方告知该物业未作流动资产抵押,并保证此物业不存在其他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

1-4该房屋的公用或协议约定合作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暖等现有配套状况于本协议附件一中加以列明。

2-1、该房屋代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2-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管理费为该物业出租合同月租金的5%,按半年一次支付给乙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计算。

3-1、代委托方出租登记、带看,代办租赁登记等。

3-2、代委托方付水、电、煤气、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费用甲方出)。

3-3、代委托方申请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

3-4、代办完成租客入住、租金催缴、退租交接等手续。

3-5、代委托方查验清理退租房屋。

3-6、代委托方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维修、更换房屋设施及居室保洁。

4-1、甲方应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将房屋钥匙、门卡等交付给乙方。

4-2、甲方在房屋代管期间不得在室内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4-3、甲方如提前收回代管房屋,协议自动作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委托人房屋,但乙方代管服务费仍按协议规定时间收取。

4-4、甲方如需要特殊代管事项,应另签订委托代管协议补种说明,乙方将按实际情况收取费用,并在补充说明中标注。

4-5、房屋委托代管理期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电话费、有线收视费等因该物业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6、甲方房屋存在的隐患,应在签定协议前如实告之。

4-7、甲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因甲方原因联系不到甲方所产生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8、乙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甲方保留监督权。

4-9、乙方不得无故中止协议,如提前中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一个月服务费作为补偿。

4-10、乙方在房屋委托代管期间,如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代为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4-11、乙方在房屋代管期间,不得使用甲方房屋进行任何活动。

5-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的,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经提前支付的相关费用。

5-2、甲、乙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协议上述各条款规定,除了按协议有关条款履行以外,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及规定严格执行。

6-2、甲乙双方就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6-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在此之前签订的一切协议如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之后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证件号: 证件号:

日 期: 日 期: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七

甲方:

乙方:

一、 总则

1.1 为更好的拓展“××”品牌系列产品的市场,甲方根据“××”特许经营总体规划,同意乙方加入“××”特许经营网络。

1.2 鉴于乙方接受“××”特许经营理念,具有分销区域之销售网络及其它

相应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甲方提出特许经营加盟的申请,成为特许经营之成员,并申请经销“××”品牌系列产品。经甲方核定,特许乙方于分销区域内经营“××”品牌系列产品。

1.3有关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将其知悉之甲方任何保密知识、经营方法等向第三者透露,否则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4 本合同中使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5 本合同中所有经济来往都以双方公司财务为准,双方达成共识,甲乙双方任何

业务人员不得代公司或个人收取任何款项。甲乙双方业务人员的各种私人借款

行为都与合同公司无关。

1.6 本合同用词定义:

1.6.1 商标/营业标志:“××”产品及服务商标及其有关标记及于本合

同期限内甲方认为适用之其它附加或代替商标及营业标志。于本合同内统称商标。

1.6.2特许专卖店:甲方授予乙方于指定合同地点内,使用本合同所列之商标

及经营技巧所开设之零售专柜或独立店铺并以零售方式经销本合同之特

许品。

1.6.3特许货品:甲方及其指定之代理商/加盟商/供应商、所代理加盟或经销附

“××”商标之货品。

二、 协议宗旨

2.1 在协议所规定的分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甲方确保乙方供货情况,服务水平,深层次拓展市场,获取合理收益。

2.2 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在法律和财务上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根据本合同得到之权利只限于一般经销代理商的权利,与本合同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并不产生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到其他任何合同约束之任何权利。尤其是,本合同并不构成委托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雇员或合伙人。

2.3 订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之权利,甲方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三、协议有效期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为期壹年),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四、甲方职责

4.1 乙方取得甲方的特许经营加盟权,销售“××”服饰的业务范围仅限于

省 市/县 路 号。

4.2 乙方首批进货货款 万元,年销售回款额为 万元。

4.3 乙方于销售过程中需追(补)货,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携带乙方签署并盖印的订单到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销售日报表(日,周,月报表),并分析该区域服装市场的销售走势进行配货。

4.4 乙方所下的追加订单一经确定后,则向甲方交纳所订货款的30%作为定金,其余货款于提货时一次性全部付清。若乙方于预定提货日期内更改或未能交清余款或拒绝提取部分货品,由甲方将从乙方所交纳的定金中扣除货款总值的10%作为手续费。

4.5 乙方发现甲方货品质量出现问题,应于提货后15天内凭收据更换货品,否则甲方保留更换货品与否的权利。如经甲方人员鉴别此货品质量问题并非生产上造成,属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致,则甲方保留更换货品与否的权利。

4.6 乙方必须亲临携带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文件和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前往提货,货品应当场核点,否则货品出仓之后数量不正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7 乙方首批订货、平时进(补)货期间的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有关货品运输方面,甲方可以代为办理,但运输方式选择、长途运输费、货品保险等有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 8 甲方制定统一零售价格,乙方原则上应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零售价格进行销售。

4.9 进货方式

4.9.1甲方的服装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订货买断,不退换。

4.9.2甲方的皮具类(皮鞋、皮带、皮包)、皮衣、水貂、袜子、领带等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订货买断,不退换。

4.9.3 甲方的皮衣、水貂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

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现货买断,不退换。

4.9.4 甲方的服装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 (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

乙方,此方式为现货买断(包括补货),不退换。

4.9.5 道具类产品按公司统一发货价供货给乙方,不退换。(如模特、衣架、裤架等)

4.10 乙方在销售甲方的“××”服饰系列商品时必须明码标价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4.11 对乙方销售货品的零售价格,甲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乙方所聘请的员工有培训“××”服饰有关知识、销售技能和经验的义务。

4.12 甲方定期派专人到乙方专卖店(专柜),协助了解指导乙方销售活动,调查、分析该地域的服装市场形势。甲方对乙方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技巧、产品知识、营运管理、货场陈列等专业培训(指开业及大型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内容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决定,由甲方派出人员到乙方现场培训,或由乙方委派人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参加培训。其中,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食宿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4.13 甲方免费提供“××”服饰专卖店(专柜)的装修设计方案,协助乙方验收店面装修工程。

4.14 乙方所选择的专卖店(专柜)位置须经甲方派有关人员考察确认后,方可正式成为甲方特许专卖店(专柜)。

4.15 在乙方代理区域或代理范围内,甲方如有收到其他客户加盟申请时,甲方无条件将此信息及经营权利完整提供给乙方,协助乙方发展下属加盟专卖店。

五 、甲方权利

当乙方出现下列问题时,甲方有权修改及单方面终止此协议:乙方未达到甲方之营销标准要求;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在核定的经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违规运作或跨区域经营。

六、乙方责任

6.1 乙方在协议限定的经销区域内从事“××”服饰的.销售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专卖店(专柜)的位置和面积,不得变更经销区域的范围。

6.2 乙方“××”服饰特许专卖店(专柜)内,除“××”服饰系列外,不允许有任何其他品牌服装在内销售和存放。 乙方不得参与、协

助或怂恿生产、销售假冒 的“××” 系列服饰,否则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并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乙方应积极

协助甲方杜绝他人销售假冒“××” 系列服饰的违法侵权行为。

6.3 乙方须参加甲方定期举行的订货会及开业前后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技能的培训,以不断适应“××”服饰新的要求及市场发展,各专卖店

(专柜)之间互相交流经验,以求共同发展。

6.4 乙方须将每天销售报表及其它竞争品牌的营业情况,需按甲方要求及时传真给甲方,以有利于甲方统计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协助和指导乙方经营。

6.5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专卖店装修设计方案,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装修物料,甲方尚未指定的装饰物料双方协商决定。

6.6 乙方应接受并按规定统一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使用的经营设备,营业用品由双方协议决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制作、张贴、悬挂、发布使用 “××”服饰商标图案或文字。

6.7 乙方专卖店的铺位租金、水电杂费、员工工资福利、工商税务等费用由乙方

自己承担。全面性的品牌户外形象广告投入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

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6.8 乙方应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季尾清货要协同甲方同时进行,以利统一行动,形成规模效应。

6.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租、转让等形式全部或部分变更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10 为不延误乙方在销售旺季出现主推款式货品断码现象,乙方主推款式(各款色)单店单位订货量上衣为12件,裤子20条,西服8套,为基本起订量。

6.11 乙方在经销区域内需新增设专卖店(专柜),需先经甲方派专人考察核准后方可实施。

6.12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13 为支持乙方经营,甲方在乙方第一次购货同时,有偿提供品牌灯箱片、图片、(以成本价计算)。

6.14 在确定特许经营加盟权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 贰 万元。待本合同正常终止三个月后,则此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酌情扣除相应的品牌保证金,直至全额扣完,本合同自动终止。

6.15 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约权,但乙方须在合约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届时甲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责令乙方把经销区域内有关“××”服饰的所有标志、图案和物品全部拆除。

6.16 本合同终止后,所有产品商标、专利、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将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6.17 广告支持:甲、乙双方就产生的效益进行各项评估后,其支持额度协商解决。

七、乙方权利

7.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甲方提供“××” 品牌特经营手册之装修标准和要求,完成专卖店(专柜)的布置和装修工作,并自行办理申报专营店及商场一切合法经营相关证件手续。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销方式,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员审查。

7.2 如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可无条件退换,如属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

7.3 乙方有权确定所辖分销区内之分销商,呈报甲方核准颁发证书后开始运营。

八、协议终止

8.1 在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与“××”品牌有关的装饰用具、宣传品等,如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依法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8.2 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前,非因第十章规定之不可抗力而提出终止,乙方亦必须

履行第八章第一条之规定。

8.3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遵从甲方指示。

九、所有权

9.1 “××”是著名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9.2 所有带有表示“××”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于广州市××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名称、商标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受许权利(受许性质、受许地区、受许产品范围)擅自制作“××”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进行招牌、灯箱等相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

十、不可抗力

10.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天灾、火灾、战争、政治活动、意外等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并提出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10.2 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等任何情况,令甲方无法履行协议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时终止合约,并适用第十章第三条规定。

10.3 如因第十章第一条及第二条原因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承担所有投资费用。

十一、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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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管协议书篇八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分证号码:

一、甲方将位于福永街道凤凰工业区光明汽车修配厂综合楼二楼物业委托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使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起。

三、该物业每月由乙方上交给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月租金人民币11380元,物业管理费1380元,共12760元,甲方不收其它费用。

四、上交费用形式:由甲方到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乙方将应交给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存入甲方的账户,由凤凰物业公司从甲方的账号扣取以上的费用。如凤凰物业公司在规定的日期内末收到乙方所交费用,则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签定协议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正,该保证金于协议期满及交接手续办理后,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单方中途终止本协议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协议解除,则甲方所收取乙方的保证金不退还,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六、租赁期内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后方可经营,一切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自理,水电、市政府卫生、治安、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支付)、物业管理费、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签订协议后即时到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

七、本楼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每间房间应配备1个以上4kgabc干粉灭火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事故意,由此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意,甲方财产损失、每三方人损失及自身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使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改楼房结构(装修要采用不燃材料)装修方案必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装修公司必须是有资格、有营业执照的公司,否则甲方有权不提供水、电及采用其它手段阻止乙方装修。乙方中途需转让的,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凡私自转让者,转让无效,甲方并可收回在该物业使用权。

九、乙方自使用之日起,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户口、做居住证、办好计划生育证件,自己买人寿保险及财产保险,如因政府、地方或有关部门需要改、拆、建征收征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本协议无条件终止,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

十、乙方必须负责本物业所有设施(包括水、电、消防设施)的装修、安装和日常维修保养,负责本物业建筑物的维修和保养。

十一、协议期满或乙方单方终止协议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协议被解除,乙方在甲方物业中的装修(包括水、电、消防等设施)无条件归甲方所有,如楼房装修遭到损坏,乙方将其维修好或负责赔偿。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内仍未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及不退还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交清所欠费用。

1、乙方不按交付给凤凰物业公司的租金及管理费。

2、乙方欠各部门费用总数(包括:水、电、市政府卫生、治安、房屋租赁管理税费、工商、税务费等费用)达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现有结构或擅自改变楼房用途。

4、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影响楼下铺位的'正常经营,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过道。

6、乙方在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未办理好营业执照的。

7、乙方拖欠职工工资达到两个月以上的。

8、没有遵守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三、协议期满后,乙方应于五天内无条件将物业完整地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收回该物业使用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凤凰物业管理公司存档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双方签章:

甲 方:

电 话:

双方签章:

乙 方: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九

甲方:

乙方:

一、 总则

1.1 为更好的拓展“××”品牌系列产品的市场,甲方根据“××”

特许经营总体规划,同意乙方加入“××”特许经营网络。

1.2 鉴于乙方接受“××”特许经营理念,具有分销区域之销售网络及其它

相应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甲方提出特许经营加盟的申请,成为特许经营之成员,并申请经销“××”品牌系列产品。经甲方核定,特许乙方于分销区域内经营“××”品牌系列产品。

1.3有关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将其知悉之甲方任何保密知识、经营方法等向第三者透露,否则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4 本合同中使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5 本合同中所有经济来往都以双方公司财务为准,双方达成共识,甲乙双方任何

业务人员不得代公司或个人收取任何款项。甲乙双方业务人员的各种私人借款

行为都与合同公司无关。

的经销方式,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员审查。

7.2 如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可无条件退换,如属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

7.3 乙方有权确定所辖分销区内之分销商,呈报甲方核准颁发证书后开始运营。

八、协议终止

8.1 在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与“××”品牌有关的装饰用具、宣传品等,如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依法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8.2 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前,非因第十章规定之不可抗力而提出终止,乙方亦必须履行第八章第一条之规定。

8.3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遵从甲方指示。

九、所有权

9.1 “××”是著名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9.2 所有带有表示“××”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于广州市××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名称、商标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受许权利(受许性质、受许地区、受许产品范围)擅自制作“××”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进行招牌、灯箱等相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

十、不可抗力

10.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天灾、火灾、战争、政治活动、意外等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并提出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10.2 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等任何情况,令甲方无法履行协议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时终止合约,并适用第十章第三条规定。

10.3 如因第十章第一条及第二条原因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承担所有投资费用。

十一、适用法律

委托代管协议书篇十

乙方:

1.1为更好的拓展“××”品牌系列产品的市场,甲方根据“××”

特许经营总体规划,同意乙方加入“××”特许经营网络。

相应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甲方提出特许经营加盟的申请,成为特许经营之成员,并申请经销“××”品牌系列产品。经甲方核定,特许乙方于分销区域内经营“××”品牌系列产品。

1.3有关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将其知悉之甲方任何保密知识、经营方法等向第三者透露,否则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4本合同中使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5本合同中所有经济来往都以双方公司财务为准,双方达成共识,甲乙双方任何业务人员不得代公司或个人收取任何款项。甲乙双方业务人员的各种私人借款行为都与合同公司无关。

1.6本合同用词定义:

1.6.1商标/营业标志:“××”产品及服务商标及其有关标记及于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认为适用之其它附加或代替商标及营业标志。于本合同内统称商标。

1.6.2特许专卖店:甲方授予乙方于指定合同地点内,使用本合同所列之商标及经营技巧所开设之零售专柜或独立店铺并以零售方式经销本合同之特许品。

1.6.3特许货品:甲方及其指定之代理商/加盟商/供应商、所代理加盟或经销附“××”商标之货品。

2.1在协议所规定的分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甲方确保乙方供货情况,服务水平,深层次拓展市场,获取合理收益。

2.2本合同中甲、乙双方在法律和财务上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根据本合同得到之权利只限于一般经销代理商的权利,与本合同不产生其他任何关系,并不产生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到其他任何合同约束之任何权利。尤其是,本合同并不构成委托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雇员或合伙人。

2.3订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之权利,甲方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

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壹年),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予以续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4.1乙方取得甲方的特许经营加盟权,销售“××”服饰的业务范围仅限于省市/县路号。

4.2乙方首批进货货款万元,年销售回款额为万元。

4.3乙方于销售过程中需追(补)货,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携带乙方签署并盖印的订单到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销售日报表(日,周,月报表),并分析该区域服装市场的销售走势进行配货。

4.4乙方所下的追加订单一经确定后,则向甲方交纳所订货款的30%作为定金,其余货款于提货时一次性全部付清。若乙方于预定提货日期内更改或未能交清余款或拒绝提取部分货品,由甲方将从乙方所交纳的定金中扣除货款总值的10%作为手续费。

4.5乙方发现甲方货品质量出现问题,应于提货后15天内凭收据更换货品,否则甲方保留更换货品与否的权利。如经甲方人员鉴别此货品质量问题并非生产上造成,属乙方在销售过程中所致,则甲方保留更换货品与否的权利。

4.6乙方必须亲临携带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文件和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前往提货,货品应当场核点,否则货品出仓之后数量不正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7乙方首批订货、平时进(补)货期间的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有关货品运输方面,甲方可以代为办理,但运输方式选择、长途运输费、货品保险等有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 8甲方制定统一零售价格,乙方原则上应按甲方所制定的统一零售价格进行销售。

4.9进货方式

4.9.1甲方的服装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订货买断,不退换。

4.9.2甲方的皮具类(皮鞋、皮带、皮包)皮衣、水貂、袜子、领带等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订货买断,不退换。

4.9.3甲方的.皮衣、水貂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现货买断,不退换。

4.9.4甲方的服装类产品统一按吊牌价的(不含税)作为供货价给乙方,此方式为现货买断(包括补货),不退换。

4.9.5道具类产品按公司统一发货价供货给乙方,不退换。(如模特、衣架、裤架等)

4.10乙方在销售甲方的“××”服饰系列商品时必须明码标价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

4.11对乙方销售货品的零售价格,甲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乙方所聘请的员工有培训“××”服饰有关知识、销售技能和经验的义务。

4.12甲方定期派专人到乙方专卖店(专柜),协助了解指导乙方销售活动,调查、分析该地域的服装市场形势。甲方对乙方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进行销售技巧、产品知识、营运管理、货场陈列等专业培训(指开业及大型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内容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决定,由甲方派出人员到乙方现场培训,或由乙方委派人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参加培训。其中,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负责,食宿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4.13甲方免费提供“××”服饰专卖店(专柜)的装修设计方案,协助乙方验收店面装修工程。

4.14乙方所选择的专卖店(专柜)位置须经甲方派有关人员考察确认后,方可正式成为甲方特许专卖店(专柜)

4.15在乙方代理区域或代理范围内,甲方如有收到其他客户加盟申请时,甲方无条件将此信息及经营权利完整提供给乙方,协助乙方发展下属加盟专卖店。

当乙方出现下列问题时,甲方有权修改及单方面终止此协议:乙方未达到甲方之营销标准要求;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在核定的经销区域和产品范围内,违规运作或跨区域经营。

6.1乙方在协议限定的经销区域内从事“××”服饰的销售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专卖店(专柜)的位置和面积,不得变更经销区域的范围。

6.2乙方“××”服饰特许专卖店(专柜)内,除“××”服饰系列外,不允许有任何其他品牌服装在内销售和存放。乙方不得参与、协助或怂恿生产、销售假冒的“××”系列服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杜绝他人销售假冒“××”系列服饰的违法侵权行为。

6.3乙方须参加甲方定期举行的订货会及开业前后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技能的培训,以不断适应“××”服饰新的要求及市场发展,各专卖店(专柜)之间互相交流经验,以求共同发展。

6.4乙方须将每天销售报表及其它竞争品牌的营业情况,需按甲方要求及时传真给甲方,以有利于甲方统计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协助和指导乙方经营。

6.5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专卖店装修设计方案,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装修物料,甲方尚未指定的装饰物料双方协商决定。

6.6乙方应接受并按规定统一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使用的经营设备,营业用品由双方协议决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制作、张贴、悬挂、发布使用“××”服饰商标图案或文字。

6.7乙方专卖店的铺位租金、水电杂费、员工工资福利、工商税务等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面性的品牌户外形象广告投入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6.8乙方应充分利用节假日开展促销活动,季尾清货要协同甲方同时进行,以利统一行动,形成规模效应。

6.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租、转让等形式全部或部分变更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10为不延误乙方在销售旺季出现主推款式货品断码现象,乙方主推款式(各款色)单店单位订货量上衣为12件,裤子20条,西服8套,为基本起订量。

6.11乙方在经销区域内需新增设专卖店(专柜),需先经甲方派专人考察核准后方可实施。

6.1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13为支持乙方经营,甲方在乙方第一次购货同时,有偿提供品牌灯箱片、图片、(以成本价计算)

6.14在确定特许经营加盟权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贰万元。待本合同正常终止三个月后,则此保证金原额无息返还乙方。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酌情扣除相应的品牌保证金,直至全额扣完,本合同自动终止。

6.15本协议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约权,但乙方须在合约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届时甲方有权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责令乙方把经销区域内有关“××”服饰的所有标志、图案和物品全部拆除。

6.16本合同终止后,所有产品商标、专利、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将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6.17广告支持:甲、乙双方就产生的效益进行各项评估后,其支持额度协商解决。

7.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甲方提供“××”品牌特经营手册之装修标准和要求,完成专卖店(专柜)的布置和装修工作,并自行办理申报专营店及商场一切合法经营相关证件手续。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销方式,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员审查。

7.2如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可无条件退换,如属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

7.3乙方有权确定所辖分销区内之分销商,呈报甲方核准颁发证书后开始运营。

8.1在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与“××”品牌有关的装饰用具、宣传品等,如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依法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8.2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前,非因第十章规定之不可抗力而提出终止,乙方亦必须履行第八章第一条之规定。

8.3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遵从甲方指示。

9.1 “××”是著名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9.2所有带有表示“××”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于广州市××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名称、商标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受许权利(受许性质、受许地区、受许产品范围)擅自制作“××”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进行招牌、灯箱等相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

10.1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天灾、火灾、战争、政治活动、意外等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并提出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10.2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等任何情况,令甲方无法履行协议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时终止合约,并适用第十章第三条规定。

10.3如因第十章第一条及第二条原因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承担所有投资费用。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困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13.1乙方兹承认签署合约,并已阅读及明白合约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13. 2协议签署地为广州,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

税务登记号:

注册登记:

开户银行:帐户:

户名全称: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电话:

签订日期:甲方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为:

税务登记号:

注册登记:

开户银行:帐户:

户名全称: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电话: